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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1-11-20 12:04:02】 【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字体: 】 【颜色: 绿

广市建局〔2011〕431号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是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规范基本建设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

二、建设工程主体及外立面装饰装修和附属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先向工程所在地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申请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再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管理机关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现场监督力度,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工程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应在工程开工时整理,施工过程中完善,竣工验收前完整归卷提供。

七、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凡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组织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第五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安区住建局。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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