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周某承担经济损失9482元,中国农业银行邻水县支行赔偿储户周某人民币4085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邻水县城南镇文星村周某于2007年10月29日晚去银行柜员机取款100元,交易成功后钱却不出来,慌乱中拨打2101736的号码求助,按照电话提示操作之后,原告发现储蓄卡内存款少了13567元,转帐手续费也从卡里扣出50元。因此,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36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周某作为持卡人在被告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但同时原告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储蓄合同中储户在取款时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原告严格按照ATM机的提示进行操作,但原告在行使权利时由于疏忽,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知识,随意拨打了犯罪嫌疑人张帖的诈骗电话号码,况且ATM机上有24小时求助电话和相关提示,原告的轻信及疏忽是导致本案受损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ATM机维护及管理也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储户取款的方便及安全也有一定过错。对此,被告银行方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精神,酌定由原告周某承担经济损失百分之七十,被告自己承担经济损失百分之三十。(苏中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