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对盗窃耕牛的邹某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6年11月4日,邹某在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的蒙溪河边放牛时,看见河边的铁桩上拴着一头水牛,见四周无人,竟萌生了偷牛念头,遂将牛牵走。为防被人发现,他甚至想好了将偷来的牛与附近村民的耕牛交换后再寻机变卖的计谋。谁想,美梦迅即破灭,在牵牛回家途中,他被人发现,牛被扣留下来。他空着手回家后,心里忐忑不安,犹豫片刻,还是把事情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陪同下,邹某找到了失主,向失主深表歉意,并带领失主一同将牛领回家。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900元。
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耕牛的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潘雪琴 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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