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依法行政 确保行洪安全
【字体: 【打印】 【论坛】 【2007-8-2】 来源:【水利部办公厅】 责任编辑:【田旭】
 

2007年7月23日,区水利局依据《防洪法》有关规定向曾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对向枣山镇木桥村三组木桥河河道倾倒弃土和在河道修建临河建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清除。

此前,水政监察人员接群众举报:枣山镇木桥村三组村民曾某将修建预制场的弃土90余方直接倾倒在木桥河道内,并在木桥河道修建临河建筑物50余平方米。2007年7月7日,广安遭遇百年不遇洪灾,造成下游养猪场进水,仔猪被洪水冲走的损失,并对广南国道线造成威胁。接报后,区水政监察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和枣山镇一道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曾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水政监察人员一方面耐心地向曾某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其分析了洪水来临时将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和临河建筑物对自身及他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曾某深感后果严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对河道清障,并主动赔偿养猪场损失2万元。

时值汛期,区水政监察大队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水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全区的河道、水库及其大坝、渠道等进行巡查清理,对已建工程,在建工程逐一落实了整改措施。确保天然渠道和各水利工程的行洪安全。(完)(兰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