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光照千秋

12-3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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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显明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我们党历来以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重视民主、自由和人权事业的建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人权的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又体现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中关于人权的思想,即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实际上,邓小平的人权理论是非常丰富的,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一简要梳理。

   一、人权主体论: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所有人的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就是说,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所有的人。不过,自人权概念产生以来,人权主体理论也处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之中。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或过程,即“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邓小平作为政治家,他强调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这就把社会主义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的人权明确地区别开来。

  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一精辟的论断突出了人权问题的实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人不仅遵循这一论断,而且加以发展,明确提出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因此,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从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着想,并以此来分析、判断和处理包括人权在内的所有问题。

   二是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人权保障论之一:制度建设

  小平同志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小平强调:“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就十分明确地把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或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或目标,就必须加强并实行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很不完备,所以,小平同志一再要求抓紧制定法律,尤其是要抓紧宪法的修改完善。“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正是在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宪法和法律很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种种权利。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而且,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行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宪政史上、人权保护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人权的原则与态度,从而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建设。

   三、人权保障论之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民主和自由,跟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中国,要充分享有人权,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首先,是要解决贫困问题。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指出要实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就要消灭贫困。针对“四人帮”提出的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的谬论,邓小平指出:我们“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他说,要研究非洲国家搞社会主义越搞越穷的问题。不仅如此,邓小平还反对“贫穷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谬论,指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是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从根本上说,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造成的,社会主义不要贫穷,消灭贫穷只能靠社会主义而绝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要走共同富裕之路。“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

  邓小平后来更为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样,在邓小平看来,是多数人共同富裕,还是少数人富裕,这是资本主义富裕观与社会主义富裕观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与前述社会主义人权观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相一致。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富裕,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和实现人权的必要物质前提和重要表现。

  “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要让人民切实享有广泛的人权,就是必须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领导人一再重申:“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是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他还说:“发展才是硬道理。”1990年12月,邓小平指出,要“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邓小平还特别强调:“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经济发展,这是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这个中心。

   四、人权建设开放论:借鉴国际经验与注重国际合作

  1983年,邓小平同志强调: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人道主义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道德问题,当然是可以和需要研究讨论的。但是人道主义有各式各样,我们应当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革命年代我们叫革命人道主义),批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常常标榜他们如何讲人道主义,攻击社会主义是反人道主义。”

  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他特别明确地反对借“人权”的名义来干涉内政。同时,中国也积极支持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与国际保护,并为国际人权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实际上,在《联合国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就已派董必武为代表参加了这一工作。后来,《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也都有中国人参与起草。

   特别需要一提的是,《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首次以中国为主进行起草,这表明,我国对世界人权事业所作的贡献及我国在人权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充分肯定。这也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已全面融入国际人权建设事业中。中国不仅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文件,而且还积极签署或批准有关公约。截至目前,我国已加入21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编辑: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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