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光照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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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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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它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邓小平理论是一个科学体系,而他的民主法制理论则是这一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集中体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著作和党的各种文献之中。早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就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大政方针,指出“为了保障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9年,他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92年春,他在南方谈话中又进一步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之际,我们特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撰文,以示缅怀。 

  王家福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一、要实行法治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一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为了彻底铲除“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无法无天的现象,明确指出不能“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而“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邓小平虽未明确提出法治命题,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要把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治国的标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邓小平还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界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还极其敏锐地提出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问题。他深刻地提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实行法治,就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

  二、要把人民民主与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二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对法制的强调是同他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强调紧密相联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主权。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反映人民意志,为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务服务,是人民的法制,是民主的法制。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又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


  三、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根本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三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他在回答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明确地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者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四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由于“法制观念与人民的文化素质有关”,树立法制观念“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还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邓小平明确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还要坚决克服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邓小平指出,“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的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也是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的表现。

   五、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五个重要特征。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七个法律中的刑法,其草案就是邓小平主持的一次中央政治会议审定的。同时要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邓小平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再者,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同时也应该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此外,党还应该接受人民和法律监督。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的私利。

  以实行法治为核心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在我们国家长期忽视民主、轻视法制,并且经历了严重破坏民主、践踏法制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形成的。它反映了亿万人民的呼声,代表了时代的真理;它打破了坚冰,开辟了道路,恢复和重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史上起到了拨正航向的划时代的作用。

  编辑: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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