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思想光辉的灯塔——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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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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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伟大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人民进行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丰富实践。这一重要思想也成为发展人民司法事业的指路明灯。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一言以蔽之,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而这两只手的结合即民主与法制的结合,正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可以说,法治就是民主与法制二者的有机统一,就是民主基础上的法制。因此,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就是走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其实质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实,早在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就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全社会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十一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必定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律权威性的生动体现。显然,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就不可能有权威,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性还表现在它的“稳定性”。显然,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也不可能有权威。因此,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最精辟的论述。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没等有平,就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和正义。针对我国过去长期形成的特权思想和现象,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根据这一思想,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庄严宣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做到居中裁判,对各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者必须受到保护,违法者必须受到制裁。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公有经济主体,又要保护私有经济主体。要坚决防止和抵制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外界因素对司法机关平等适用法律的干扰。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经济领域做到依法办事。党的十二大以后,邓小平同志将法律的作用从政治领域进一步扩展到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强调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逐步做到各项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1986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断: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巩固改革的胜利成果。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必须保障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尽可能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

  编辑: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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